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7.產前假: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提醒請長病假的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根據預產期在產假前進行。至於女雇員,她們在產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其工資的80%支付。
8.流產假:部分女員工身體不好。為了母親和孩子的安全,醫生會建議孕婦在壹定時間內墮胎。流產期間,女職工工資按病假工資計算。
9.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98天產假女雇員有權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產前假期。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晚育第壹個子女的,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如遇難產(如剖宮產、異常子宮吸引器及產鉗平胎分娩),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65,438+05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