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財政專項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收入作為非應稅收入,在五年內(60個月內)沒有支出且沒有返還給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撥款,應計入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壹條
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和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
企業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稅收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