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核算
1、會計業務決策者與執行者的分離。以往會計做假行為的發生,多數是會計業務的決策者即單位的領導指使,會計人員出於行政上的領導關系或自身利益需要而具體操作。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則使會計業務從各單位的內部處理變為會計核算中心的集中處理,會計人員的隸屬關系與單位分離,單位領導不可能指使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的會計人員做假,這種管理模式使想做假卻沒人去做。
2、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的分離。過去多數部門的財務機構設置是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融為壹體,財務部門負責人既是財務審批人也是會計人員,在會計事項處理上經過部門負責人審簽同意的原始憑證,既表示符合財務制度的財務審批又表示符合會計處理規範的會計監督審批。這種集雙重職能為壹身的管理方式,缺乏財務與會計的相互制約,使單位內部的會計舞弊行為成為可能。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財務審批職能由單位行使,會計監督職能由會計核算中心行使,在審批責任人和實際操作人上形成分離,通過雙重制約職能的建立,使得想做假也沒人敢做。
集中核算
3、會計憑證的存放管理與單位分離。過去會計業務處理完畢後,全部會計檔案均由本單位保存,多數單位是長期在財務部門保存,當會計做假行為發生後,外人很難得知。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會計檔案由會計核算中心處理並保存,按照會計稽核制度的要求,稽核人員對可疑的會計憑證可以與出具憑證的單位進行核查。同時會計核算中心的運行過程既受各預算單位的監督、財政部門內部的監督,也受來自審計紀檢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狀況、會計憑證等進行審計的同時,也是對核算中心的審計。
4、會計業務處理的過程公開。在過去的分散核算形式下,會計業務的處理過程是封閉的,對會計業務的知情範圍非常有限,往往只有壹、兩個人知道。在會計集中核算形式下,壹項會計業務處理,至少要經過單位的經手人、證明人、財務審批人和報賬員、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會計、記賬會計和會計主管等七個環節,對數額較大的還要經過單位的主管領導、會計核算中心的分管領導等審批。整個業務處理過程又是在“壹站式辦公,櫃組式作業”的運作方式下進行。知情範圍的擴大,運作過程的公開,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從運作機制上就形成了對舞弊行為的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