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遞延收入
在使用過程中,確認相關費用時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借:遞延收入。
貸款:營業外收入
提前處置或報廢時,未分配的遞延收益壹次性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