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本村農民負擔、農村財務、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業統計等農村管理工作。
3、負責村部日常內務管理,完善村級制度建設,協助黨支部書記做好黨建業務。
4、做好戶籍、人口管理工作,負責完成農村經濟綜合統計年報。
5、及時調解土地、合同、農民負擔等糾紛。
6.聽取和收集幹部群眾對財務管理、農民負擔、農村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意見和反映,負責處理具體問題。
7、做好社會事務、公益事業、村“兩委”會議等相關工作以及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8.負責收集整理本村各類業務資料和檔案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