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
9:00--11:30
經濟法基礎
14:00—17:00
初級會計實務
具體的在下面,也可以自己看,網址/Article_Show.asp?ArticleID=937
關於印發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
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定於2009年5月16、17日舉行。現就2009年度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考試報名
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壹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
在2009年度考試報名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進壹步推廣網上報名工作,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取消手工報名,實行全省範圍的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工作應按照統壹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經濟法和中級會計實務。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三、考試大綱
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08年度考試大綱。
四、考試考務日程安排
1.2008年11月2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2009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及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同時註明2009年度考試繼續使用2008年度考試大綱。
2.2008年12月2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2009年度考試報名工作。財政部“會計行業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開通時間為2008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補報名開通時間為2009年1月4日至11日。
3.2009年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情況表》(見附件1)。
4.2009年3月6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2)。
5.2009年4月3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並按規定向考生核發準考證。
6.2009年5月8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考試值班電話,並將考試值班電話、值班人員等情況報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7.2009年5月14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對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
8.2009年5月16、17日舉行考試。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 試 日 期
初 級 資 格
5月16日
9:00--11:30
經濟法基礎
14:00—17:00
初級會計實務
9.2009年5月23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10.2009年6月26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考試評卷工作,將成績數據光盤、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和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檢查驗收意見壹並報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11.2009年7月9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完成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檢查驗收工作。
12.2009年7月15日前,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向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下發成績數據光盤,各地收到後即可向社會公布考試成績。
考試成績公布後,如考生對分數提出疑義,可為考生提供查閱試卷服務,查卷範圍僅限主觀卷面的漏評題目、合分、登分情況。
13.2009年7月17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發布考試合格標準。
14.2009年9月10日前,各地完成合格證書的發放工作。不能按時發證的,應向考生說明情況。頒發證書時,應嚴格執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不得強加外語、計算機考試等條件。
15.2009年9月30日前,對存在漏評題目、合分、登分有誤需要更正考試成績的,應由省財政廳、人事廳***同提出申請報告,填寫《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更正情況表》(見附件3),並附上試卷原件,報全國會計考辦。
16.2009年11月30日前,對中級資格考生因2008年度考試身份證號、檔案號錯誤造成兩年成績不能合成的,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告,填寫《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成情況表》(見附件4),報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17.2009年12月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並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09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各級會計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提高服務意識,精心做好考試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2009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