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的。
(2)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