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壹)消防技術咨詢和消防安全評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技術培訓;
(三)消防設施維護檢查(包括滅火器維護);
(四)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五)火災事故的技術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註意: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用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3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聘用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壹年內至少簽署1份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註冊消防工程師的管理,並依法對其執業活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