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條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必背法條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必背法條3: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壹致,二者不壹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壹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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