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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是企業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筆者在此對提幾點建議。 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監督與指導。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導企業搞好會計基礎工作。還應定期組織對企業會計基礎工作情況的檢查,並根據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會計憑證傳遞、資產管理、盤點監督等制度。 2、設置會計機構、配備適應的會計人員。具體包括: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人員工作崗位,明確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設置總會計師;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證;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符合制度規定的要求。 3、加強會計核算。具體內容包括: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序等符合制度規定的要求;記賬憑證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更正錯誤的方法等符合會計制度要求,並經有關責任人員簽章;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的設置啟用、登記、結賬、錯誤更正方法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順序登記,結出余額,銀行存款與對賬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對外報送的各種財務報告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並經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審閱並簽章。 4、規範會計檔案的保管。已建立綜合檔案室的企業,財務部門應按綜合檔案室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將會計檔案移交綜合檔案室保管。未建立綜合檔案室的企業,財務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保管會計檔案。對已離任的財會人員,其會計檔案應交本企業綜合檔案室或財會部門保管,不得自行存放。對已終止核算業務的企業或部門其會計檔案應交主管單位檔案室保管。 5、規範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上應包含的內容有: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姓名、職務或職稱、目錄、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書、交接明細表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及意見等書面材料。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前後銜接及內容的完整。接替人員接管移交會計工作後,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繼續辦理移交前未了的會計事宜。移交清冊壹般應填制壹式四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6、完善會計稽核機制,制定監督措施。壹是遴選業務素質高、事業心和責任心強的人擔任稽核人員(壹般兩年輪換壹次),對企業所有會計事項進行審核,以保證會計事項如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二是對差旅費和招待費等報銷業務應進行嚴格審核,諸如報銷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擴大開支或財務部門由於人情關系多給補助等。三是企業壹把手應與財務主管簽訂協議,對瀆職或執行不力者應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