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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財會字[1998]4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任務是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和拓展。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從事會計工作並已經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第三條所列範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審批、檢查、考核與評估;組織編寫中央國家機關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組織本部門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和自學,並將每年的工作情況於年末以書面形式報國管局。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壹)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堅持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

(壹) 會計理論與實務;

(二) 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三)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四)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五) 會計電算化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

(六) 其他相關知識和法規制度。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壹) 培訓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國家機關繼續教育培訓資格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舉辦的財會專業和相關知識培訓;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3、 國管局認可的其他培訓形式。

(二) 自學形式包括:

1、 各部門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2、 進行會計專業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3、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 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

5、 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財會專業論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門會計學會提交財會專業論文;

7、 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財經專業自學考試;

8、 國管局認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條 高、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30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35小時。

培訓時間的計算以實際教學時間為準,當年接受多次培訓的,可累計計算,但不能跨年度計算。第九條 財政部當年指定會計人員必須完成的培訓內容,不論會計人員當年的繼續教育時間是否已經達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訓。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下壹年度壹並完成:

(壹) 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6個月的;

(二) 生育;

(三) 年度內病假超過6個月的;

(四) 年度內因出差、學習、掛職鍛煉等而離開單位所在地超過6個月的;

(五) 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出具證明,經國管局審核後確認。第十壹條 為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對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制度。

(壹) 凡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均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國管局審批。經考核確定相應的培訓等級,統壹核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有效期壹年。持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內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履行相應的責任,並接受國管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 培訓單位於每年度終了後30天內,將上年度培訓情況等年檢材料上報國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