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實性。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應當基於客觀事實或者有事實依據的判斷、意見,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虛假陳述。
2.準確性。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清晰適當的語言和簡明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的詞語,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3.正直。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時效性。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5.公平。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要信息,以保證所有投資者能夠平等獲取相同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披露、泄露或泄露。
信息披露的解釋:
信息公開是秘書的壹項重要工作。新管理辦法進壹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交易對手、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公眾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公眾獲取上市公司信息主要是通過大眾傳媒閱讀各種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投資者和公眾可以將這些信息作為投資選擇的主要依據。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壹些專業報刊,如《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中國改革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證券市場周刊》(紅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