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免交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五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主管部門。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直屬(含)及路南、路北、開平、豐南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其他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
市、區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第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納稅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垃圾產生者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的,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可以通過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處理成本價格會計報表;
(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調整方案、征收標準和依據;
(三)擬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對相關行業、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評估;
(四)與生活垃圾處理費調整相關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內容。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成本監審。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按照《河北省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的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第十二條制定或者調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收費管理第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市、區財政集中收付中心代收;
(二)申請辦理地方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三)中央(省)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直接收集;
(四)居民由當地居民委員會或物業公司代收;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費用的其他垃圾產生者,由相應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收取。第十四條代收單位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
(壹)委托單位和收款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
(三)收費標準;
(四)收取的垃圾處理費轉入專用賬戶的程序;
(五)催收欠款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第十五條各收集或代收單位應憑收費許可證、收費協議和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季征收。各代收或代收單位應於每季度第二個月的1-5日將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匯入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賬戶。
市區(含)以上國家機關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豐南區、高新開發區,由代收或代收單位將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繳至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設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賬戶;其他區將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入本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