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第二章醫院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章醫院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財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為了對醫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行統壹領導,應根據醫院的規模設置相應的獨立的壹級會計機構。

第九條根據《會計法》精神,300張床位以上(含300張床位)的大中型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行使職權。

第十條會計工作崗位壹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往來結算、藥品衛生物資核算、住院結算、門診收費、物價管理、總賬報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審計等。這些崗位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規模和業務量的復雜程度,本著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原則確定。可以是1帖,1帖,1帖或者1帖。但出納不得分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賬簿登記、審計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壹條醫院會計人員的配備,參照以下原則:

財務部(處、室)人員編制:

100張床位(不含100張床位)的醫院有4至5人;

100至199床位6至7人;

200至299張床位,8至9人;

300至399張床位10至11人;

400至499張床位12至13人;

500張床位以上,每增加100張床位,增加1人。

門診收費處人員配備:日門診量500人以下4-5人,每增加150人增加1人。

住院安置人員編制:65,438+000床位4人,每增加50張床位65,438+0人。

醫院其他科室的會計人員(藥品會計、財產會計、基建會計、食品會計等。)納入相應部門的人員編制,行政上受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會計部門指導。當醫院的工作量超過規定的定額時,應相應增加會計人員。

第十二條會計崗位應根據崗位需要和職責,合理配備高、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任免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的任免,須經上級會計部門同意。上級財會部門有權責成醫院糾正被錯誤處理的財會人員,撤換不適宜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監督;主管會計人員與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院長應監督交接,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應派人監督交接。

第十五條會計機構的任務

1.負責醫院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2.負責醫院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貫徹開源節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3.搞好會計工作,為經濟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數據和經濟信息。

4.進行財務分析,對經濟前景和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參與經濟決策。

5.醫院報送的各種會計報表、簽訂的合同和經濟合同,要由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院長和總會計師審批簽字。

6.負責對醫院有關部門的會計人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7 .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考核,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