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北京市或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駐京部隊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考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三、報考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條件1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5)獲得博士學位。
四、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具備上述條件1所列基本條件的,可以報考參加相應等級的資格考試。
註: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對學歷的要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我國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式學歷;會計工作年限要求是指申請人在取得所要求的學歷前後的會計工作時間之和,其截止日期為2011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