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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產停業期間的固定資產能否照常計提?

企業停產停業期間,固定資產不照常計提。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這項規定與《基本準則》中作為會計要素的“資產”的定義有關。由於資產的特征之壹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折舊也應采用配比的方法來計量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被逐漸消耗和減少的過程。

企業停產停業時,固定資產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處於停止使用狀態。可以理解為它們是為了恢復使用而暫時處於類似在建工程的狀態(即不處於“可使用狀態”),所以停用期間不計提折舊。

擴展數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應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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