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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和營業稅及附加稅有什麽區別?

根據新會計準則,“應交稅費”科目改為“應交稅費”。

2016營改增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變更為“稅金及附加”。

首先,會計科目的類別不同

“應交稅金”是壹個負債科目,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稅金及附加”是損益類科目,在期末利潤表中列示。

第二,核算的內容不同。

(壹)應交稅金,是指企業根據壹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實現的利潤,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金。

應交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企業依法繳納的稅費,以及企業在上繳國家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所有應交稅費均由“應交稅費”科目貸方登記,所有應交稅費均由借方登記,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果借方余額反映多繳或未抵扣的稅款。

(2)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及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稅收,企業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

擴展數據:

應納稅款核算規定: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二)借記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管理費。按規定計算確定,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借:管理費

貸款: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將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應交稅費-

(3)本科目應按應交稅金進行明細核算。

還應通過設置進項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移、已繳稅款等欄目,對應交增值稅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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