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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存15年。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1、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5年的: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4、3年的:月度、季度財務報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移交清冊。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1、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