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稅收中國的轉讓定價
(壹)轉讓定價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在國際稅收中,轉讓定價壹般指公司集團成員間的內部交易定價和那些形式上不屬於同壹公司集團,但卻有實際利益聯系的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定價。由此形成的價格則稱為轉讓價格,通常來說這種價格可能不同於其在對外部經濟往來中所適用的市場價格。跨國公司往往運用轉讓定價來協調其內部各單位之間的關系,來謀求整體利潤的化,從而實現其全球戰略目標。在這種利益的驅動下,轉讓價格就可能大大偏離在公開市場中的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的無關聯方之間應達成的價格。在實踐中,轉讓定價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幾乎涵蓋了跨國公司集團的壹切經營活動過程及成果。包括:1、貨物的采購及銷售。目前我國的三資企業中轉讓定價問題也主要集中於此方面,貨物內部交易定價的高低對購銷雙方有著相反的影響,壹般采取“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進入收入和利潤的轉出或轉入,把收入和利潤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2、勞務的提供。設計、維修、廣告、科研、咨詢等勞務活動壹般會涉及費用的收付,與商品交易相比,成本彈性大,效益不易確定,這種資金流給企業間的利潤分配提供了便利。3、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租賃。購置費或租賃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折舊費用提取的多少,最終也會影響到企業間利潤的分配。4、貸款往來。這種資金上的運轉對利潤的影響更為直接,更難把握。無論采取何種形式,跨國公司在轉讓定價的活動中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是獲取的利潤。具體界定起來包括稅務目的和非稅務目的。稅務目的主要出於減輕稅負方面的考慮。跨國公司常常利用各國間稅率和稅收規則方面的差異,使其高稅國壹方的實體降低對稅國壹方關聯實體的售價,壓低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反之,低稅國壹方的實體提高對高稅國壹方關聯實體的售價,提高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藉此手段把壹部分應在高稅國實現並納稅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國。高稅國因此減少的稅收收入,壹部分轉化為低稅國的稅收收入,另壹部分直接增加了整個公司集團的稅後所得,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非稅務目的主要是如打入和控制某壹市場、加速成本回收、從合資企業中謀取更多的利益、避免外匯風險等。
(二)轉讓定價導致國際稅收利益失衡。跨國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可以使得設在有關國家的關聯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發生增減,最終這些變化必然引起所在國政府的稅收收入發生增減。當轉讓價格被擡高時,國際收入轉入國和國際費用轉出國的稅收收入增加,國際收入轉出國和國際費用轉入國的稅收則發生減少;當轉讓價格被壓低時,情況則剛好相反。具體表現在以下四方面的分配關系:壹是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二是跨國關聯企業交易壹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之間的分配關系;三是跨國關聯企業交易另壹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之間的分配關系;四是跨國關聯企業交易雙方所在國稅務*之間的分配關系。這四方面的分配關系交織在壹起並引發出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使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與分配關系變得更為復雜。在跨國關聯企業之間同壹筆交易的轉讓定價上,轉入國與轉出國常常處在利害得失截然相反的地位上,但壹國稅務部門註重的往往只是本國企業的“收少付多”。
二、我國的防範轉讓定價措施急待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來我國辦企業,給我國帶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建設資金的同時,也給稅務部門提出了如何防範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問題。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稅務部門對避稅的防範工作尚處於摸索的階段,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相對比較薄弱,各方面都存在很多的漏洞。
(壹)轉讓定價稅制不夠完善
首先是條款規定過於抽象、簡單、零散,影響可操作性。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轉讓定價的四種調整方法,並嚴格規定了各種方法的使用順序,限制了操作的靈活性;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中第二條規定:稅務部門對“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法進行調查、審計並實施稅收調整。”這些規定條款則太過籠統、寬泛;在調整所得額同時會涉及到的流轉稅問題,也沒有相應的調整措施。另外轉讓定價稅制中對以勞務、無形資產轉讓進行避稅的規定也不夠詳細。上述的這些缺陷都影響了其操作性。其次是適用範圍小。所有的反避稅條款對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間或關聯企業間的避稅問題涉及不夠或基本不涉及。最後是對已成事實的轉讓定價避稅行為,只規定要重新調整利潤,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無疑給了企業鉆空子的機會,沒有在法律上構成必要的威懾及制止機制。
(二)迅速掌握國際市場價格難度較大
稅務部門對關聯企業的收入及其費用分配進行監控壹方面需要企業提供相關的材料,另壹方面就要掌握靈通的國際市場價格信息。從目前我國的情況 來看,在國際商品與勞務市場價格等稅務情報地搜集、整理、儲存與傳遞方面尚未建立起壹個專門的信息機構,缺少壹個完整、高效的反避稅信息資料系統,也就無法有效地對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進行管理。
(三)缺少高素質的涉外稅務隊伍
目前我國從事涉外稅收工作的人員大部分缺乏對國際稅收知識的了解,處理避稅的經驗不足,而且計算機和外語水平普遍較低,限制了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我國缺少專門的人員和機構對轉讓定價問題進行處理,不利於積累經驗和隊伍的鍛煉。
三、國際上防範轉讓定價的壹些成功措施
(壹)強化國際稅務申報制度。有的國家要求跨國納稅人對轉讓定價情況填寫特定表格向稅務局申報。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除按壹般規定進行申報外,還要另寫專項報表,說明與轉讓定價有關的業務概況。有的國家還要求跨國納稅人對稅收案件有關的國外事實負舉證的責任。
(二)強化會計審查制度。首先,提高對賬證資料的管理要求。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公司企業,尤其是股份有限企業的稅務報表,必須經過相關註冊會計師的審核。而且有些國家除了要求跨國納稅人提供調查定價所需的壹般賬證資料外,還要求對有關轉讓定價業務另行提供特定的賬證資料。其次,實行評估所得稅制度。許多國家對由於不能提供準確成本費用憑證或每年所得數額較小的納稅人,采取了評估所得征稅的制度。
四、加強對轉讓定價的防範
(壹)進壹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
1、擴大轉讓定價稅制的適用範圍,即將轉讓定價調整範圍擴大至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的關聯企業之間,而不僅僅局限於境內外資企業與其境外關聯企業間。2、增強對轉讓定價調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國規定的調整方法具有多樣性和難確定性,又對調整方法的使用順序加以機械的規定。因此應摒棄對各種方法機械地規定優先使用順序,采用靈活實用的原則來決定調整方法,對無形資產和集團內部勞務等方面也要分別作明確的規定。3、明確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我國應通過制定各種稅務申報表格,來使納稅人報告義務系統化和規範化。在稅務部門初步確認納稅人有轉讓定價行為時,納稅人應承擔收集材料,向稅務部門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同時,也應明確提出轉讓定價調整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4、對利用轉讓定價逃避稅行為輕稅重罰。
(二)建立暢通的國際市場價格信息渠道
壹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涉外信息中心,並與壹些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享,拓寬信息交流渠道。二要設立專門的人員和機構負責涉外稅收情報的搜集、整理和交換工作。三要建立和加強與外國稅務征管等有關部門、機構的協作,繼續積極與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簽訂帶有交換稅收情報條款的反避稅措施,搞好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三)推行預約定價制
預約定價制其實質是把事後審計調整為事前協商,即在受控交易發生之間,就壹定期間內的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而確定壹套適當的標準、調整和重要假設的安排。包括跨國納稅人和至少壹國政府的稅務管理部門。推行預約定價有利於消除征納雙方的爭議和大量煩瑣的事務,同時可以免除事後調整帶來的調賬和調回資金的麻煩。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先後開始實行預約定價制,並具有了壹定的經驗。經合組織(OECD)在總結有關國家實踐基礎上制定了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的《預先定價安排指南》,我國也應在已有的基礎上,博采眾長,制定確實可行的預約定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