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財經 法規與職業道德在我們實際生活中的運用也越來越多,,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財經法規知識點歸納,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財經法規知識點歸納?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1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包括①會計法律②會計行政法規③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④地方性會計法規。
知識點2會計法問題
(1)制定機關: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 。
(2)適用時間範圍:現行的《會計法》是1999年10月31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並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適用空間範圍:我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註意以下事項: ①範圍僅限於境內,但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 ②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③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會計事務不受現行《會計法》的約束。
(4)地位: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總規範,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指導和規範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也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
知識點3會計行政法規問題
(1)制定:是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
(2)已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 報告 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知識點4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問題
(1)制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2)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會計規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財政部第10號令形式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5年1月22日以財政部第26號、27號部長令發布,同年3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6年2月15日以財政部第33號令形式發布的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
(4)會計規範性文件:《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財政部分別於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38個)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也屬於會計規範性文件。
知識點5地方性會計法規問題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在與憲法、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
知識點6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我國的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明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確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明確會計人員的管理和明確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等內容
(2)統壹領導: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財政、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 保險 監管等相關部門參與會計管理
(3)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知識點7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1)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
(2)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制定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知識點8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檔案崗位,在正式移交前,屬於會計崗位,正式移交之後,不再屬於會計崗位。 醫院門診收費員,商場收銀員從事的工作,均不屬於會計崗位 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也不屬於會計崗位。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可以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可以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⑴從業+會計師 ⑵從業+高級會計師 ⑶從業+3年以上會計工作 103f ⑷從業+2年重要財務會計工作⑴從業+助理會計師 ⑵從業+註冊會計師 ⑶從業+15年內部審計工作
(3)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 教育 等。
知識點9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長官等
(2)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否則按會計法45條處理) 壹般違法行為(42條)特殊違法(43、44條)領導授意指使強令(45條) 責令限期改正通報 罰款:單位3000-50000 個人2000-20000罰款5000-100000 個人3000-50000罰款5000-50000 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吊銷從業資格吊銷從業資格 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10%-30%)且(1-10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5倍罰金 偷稅(30%以上)且(10萬以上),3-7年有期徒刑 1-5倍罰金
(3)《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責任主體。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不排除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