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金融政策,拓寬資金整合渠道,農業農村、電力、交通、水利、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旅遊、生態環保、住建、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等相關部門。
壹.時間界限點
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新房已建成的,新房予以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予以補償,個人財產權不受任何人侵犯。征地公告發布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竣工的,應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協商約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3、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給予補償,個人財產權不受任何人侵犯。
二、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的補償安置問題。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交換(即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
(2)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單價結合形成新建+同面積新建多層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的補償安置:
(1)未轉為城鎮戶籍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地區,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