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法庭開庭時,未經法庭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不開庭時,允許錄音錄像拍照。不禁止在法庭前臺、走廊等法庭以外的場所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但要註意不要影響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未經許可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