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要求會計人員所在單位:
第十條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文件沒有規定單位必須支付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費用。不給報銷不違法。
2、核算不同單位可報銷的繼續教育費用。有些企業會把這筆費用報銷為“職工教育經費”,稅法上也是允許的,作為壹種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