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經營的前提要求企業在進行財務核算時,應以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企業擁有的資產應當發生消耗、出售、轉讓、折舊等。根據預定的目標,企業承擔的各種債務也要按原計劃如期償還。
明確了這個基本前提,就意味著會計主體會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資產,按照既定的合同條件清償債務,會計人員可以在此基礎上選擇會計原則和方法。
持續經營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非清算基礎。例如,按成本對資產進行估值是基於持續經營的假設或前提。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是競爭原則。每個企業都有經營失敗的風險,都有可能資不抵債,被迫宣布破產進行法律重整。壹旦會計師有證據證明企業將破產清算,則持續經營的基本前提或假設不再成立,企業的會計核算必須采用清算基礎。
在持續經營假設下,資產可以按歷史成本計價,正常情況下可以分期提取折舊費用。否則,資產評估、受益期內費用分配、按期償還債務、所有者權益和經營成果將無法確認。
持續經營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前提,界定了會計核算的時間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