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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的填寫要求是什麽?

原始憑證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真實可靠。

憑證上的經濟業務記錄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實物的數量和質量必須經有關部門和人員檢查驗收,有關金額的數值計算必須經有關人員復核。不準弄虛作假,少報多付,違反財經紀律。

(2)統壹格式。

企業應采用統壹的標準格式憑證,以提高工作效率,為實現會計電算化創造條件。企業在采用專用憑證時,也應在本單位內部實現統壹格式,防止同壹項經濟業務使用不同的憑證,造成會計核算混亂,影響工作。

(3)內容完整。

即該填寫的項目要逐項填寫(收件人要註意逐項核實),不能缺漏。特別要註意的是,年、月、日應按原始憑證的實際填制日期填制;名字要寫完整,不能簡化;名稱或用途要填寫清楚,不允許有歧義;相關人員的簽名必須完整。

(4)寫清楚。

即字跡端正,易於識別,使數字書寫符合會計技術要求,字工整、不潦草、亂“造”;復制的證書不應交錯、連續或不明確。

(5)數字標準。

會計人員填制原始憑證的數量必須規範。阿拉伯數字應該壹個接壹個地寫清楚,而不是連筆。填寫阿拉伯數字的標準。

(6)符合規範。

只有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的經濟業務,才能填制憑證,作為會計處理的依據。對不符合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的經濟業務,不得填制憑證,並應查明原因,交有關方面處理。

(7)及時填寫。

根據業務的發生或執行,按規定的時間填制憑證,以便及時、正確地反映經濟業務情況,避免事後回憶造成的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