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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個稅累計扣除的問題

您好 ,於2019年起實施的新個稅法,首次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綜合按年計征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將采用累計預扣法來預繳個稅,其余三類收入按次或按月預扣預繳。這與此前個稅代扣代繳的方式存在明顯差異,不僅需要勞動性收入來源多樣的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而且納稅人每個月到手的工薪所得收入也將發生變化。

  工薪所得預繳稅額遞增

工資薪金所得所適用的累計預扣法,需要根據各月累計收入減去對應的各種扣除,對照預扣率表,計算出累計應納稅額後,再減去當年已繳稅額,來確定當期應繳稅額。

由於每年年初累計收入較低,適用較低的預扣率,預繳稅額較低,稅後收入會高於個稅法修訂前,但隨著累計收入的增加,適用的預扣率逐漸提高,到年末月份,預繳稅額會高於年初。也就是說,壹年之內,同樣的工薪所得收入,每月的預繳稅額會逐漸增加,到手收入會逐漸減少。

舉例來說,張某每月工薪所得3.4萬元,需繳納“五險壹金”5000元,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免征額和4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按月稅率方式下,其每月應繳稅額為固定的2590元,但在累計預扣預繳法下,1月預繳預扣稅額為600元,隨後逐漸遞增,到12月預繳預扣稅額達到4000元。

這兩種方法下,張某年應繳稅額相同,但與按月稅率繳稅相比,累計預扣預繳方式相當於將壹部分稅額推遲了壹段時間,對納稅人來說是件好事。

不過,工薪族以前每月稅後收入基本穩定,2019年起每月稅後收入將出現浮動,這需要納稅人做好財務規劃,合理預測和管理個人和家庭的現金流。

如果由於更換工作或其他原因,張某在6月沒有工薪收入,其7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將發生變化,並不是12萬元,還要扣除6月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即11.1萬元,累計預扣預繳稅額降至8480元,當月預扣稅額降至1000元,隨後各月也會相應調整。

如果張某只有工薪所得收入,也不能享受大病醫療支出專項附加扣除,那麽其全年預扣預繳稅額仍將與應繳稅額相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但如果張某在12月沒有工薪所得,或者9-11月沒有工薪收入,而12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又不能完全覆蓋9-11月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麽張某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其他三類綜合所得按老辦法預扣預繳

工薪所得之外的三類綜合所得,基本沿用此前的老辦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稅。即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除壹定費用後,按20%預扣率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減除壹定費用後,適用20%-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這三類所得在預扣預繳時未考慮專項附加扣除,並且適用了較高的預扣率,對以這三類收入為主的納稅人來講,很可能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

假設李某為自由職業者,沒有工資薪金收入,壹個納稅年度內有五次勞務報酬收入,每次4萬元。那麽李某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時,須預扣預繳個稅40000*80%*30%-2000=7600元,全年預扣預繳38000元。而即使是不考慮“五險壹金”和專項附加扣除,李某的年應納稅額也只有(200000-60000)*10%-2520=11480元,預扣預繳環節多繳稅26520元,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退稅。

但對工薪所得已經較高的納稅人來說,其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的預扣率很可能低於其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在匯算清繳時需要補稅。

以前述張某為例,其年工薪應納稅所得為24萬元,此外還有特許使用費10萬元,在預扣預繳環節分別預繳了31080元和16000元(100000*80%*20%)。其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2萬元(24萬+10萬*80%),應納稅額為48080元(320000*25%-31920),在年度匯算清繳環節需要補稅1000元。

有財稅研究人士認為,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這三種綜合所得,沿用原有方式預扣預繳個稅,並沒有對費用扣除重新設計,顯示綜合計征並不完善。采用較高的預扣率,會增加年度匯算清繳的壓力,比如壹些參與科研項目、獲得勞務報酬的大學生,基本都會存現預繳稅額過多的情況,有的甚至不需要交納個稅,但在這種操作方式下,則需先預繳然後辦理退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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