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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企業在確立套期關系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整體或其壹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壹時段)進行指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壹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壹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壹)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或將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壹項發行的期權和壹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於企業發行的壹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壹)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二)壹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三)分擔同壹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壹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 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壹條 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並利潤或損失的,該外匯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 對於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壹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 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壹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匯風險。

第十六條 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