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制度。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
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驗收條件
除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
未註冊情況
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的情形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刑事處罰、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分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