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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作廢,如何繼續從事會計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主席令第2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單位不得委派(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無證上崗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