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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第四條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時,應當將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不得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臨時報告義務。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備查,並備置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同時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歧義,以中文版本為準。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以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並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第十壹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在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提前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是發行人股票發行的正式文件,不能包含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件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發布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申請證券上市,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後予以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募集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引用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壹致,保證引用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壹條至第十六條關於募集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報告。第三章定期報告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