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價周轉件的定義高價周轉件又稱為高值周轉件、高價互換配件。《鐵路運輸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銜接辦法>》中對高價互換配件定義為單位價值在10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且可反復使用的配件,包括機車、車輛等修理用互換配件。《民航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規定高價周轉件是指可反復修理使用、價值較高、具有單獨序號的航空器材,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應將高價周轉件定義為:單位價值較高、不能獨立地使用和創造收益、但可反復修理使用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修理備件。高價周轉件的單位價值標準應突出管理重點,將備件庫存價值高而數量少的部分作為高價周轉件重點管理。
二、實務中高價周轉件核算方法的比較目前高價周轉件核算的科目有兩種,壹是作為存貨核算,另壹種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我國會計實務中將高價周轉件作為存貨核算的公司越來越少。
所以,企業的高價周轉件記入“固定資產---高價周轉件”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