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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的種類?

抄給妳我的課堂教學筆記:

會計法規種類

壹、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有: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總會計師條例》,於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免、獎懲等。

《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是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會計準則,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同遵守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它是由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壹般原則、會計要素準則和會計報表準則組成,是對會計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具有覆蓋面廣、概括性強等特點。

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範,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壹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範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

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範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壹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

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壹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範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國家統壹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範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