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①出納員兼管會計張某的工作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賬目等的登記工作。②出納員與張某自行辦理會計工作交接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壹般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
(3)屬於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①供貨商有權要求該公司給予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或者:供貨商可要求賠償7000元);②中國人民銀行可對該公司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或者:銀行可對其處以17500元的罰款)。
註: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在書本第8章
(4)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始憑證金額不能更改,只能重開。
(5)胡某是董事長,即單位負責人,應當簽名並蓋章。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