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和預付款項等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壹致。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二)“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要求分別對“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對賬時,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短期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將“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三)“應收補貼”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應收補助”科目。對賬時,企業應將“應收補貼”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材料采購、在途商品、原材料、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庫存商品、購銷差價、委托加工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存貨跌價準備等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材料采購、在途商品、原材料、包裝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存貨、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和存貨跌價準備等科目。核算內容與原系統相同。對賬時,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材料采購”科目;將“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轉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將“庫存商品”科目余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將金額轉入“產品開發”科目,對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將金額轉入“農產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可以直接轉入新科目,也可以使用舊科目。
此外,新準則還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農業企業“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和建築承包商“周轉材料”科目。對賬時,應將原存貨項目中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的金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寄售商品”和“分期付款商品”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分期發出商品”科目,而是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調整賬戶時,應將“自制半成品”賬戶的余額轉入“生產成本”賬戶;將“寄售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對“分期發出商品”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其中發出商品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以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方法與原制度相比發生了變化。此外,新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對賬時,應分析“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借方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的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和“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的余額。
對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直接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入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應將上述三類投資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從“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在第壹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由“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七)“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但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對賬時,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部分,按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從“長期債權投資”、“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持有至到期投資,將“長期債權投資——面值(或本金)、超額貼現及應計利息”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超額貼現及應計利息”科目,從第壹個執行日起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則將相應的減值準備金額從“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八)“委托貸款”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委托貸款”科目。對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及應計利息”。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的減值準備金額由“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九)“融資租賃應收款”、“融資租賃資產”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融資租賃應收款”科目,但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並專門為租賃企業設置了“融資租賃資產”科目。對賬時,應將“融資租賃應收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壹般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租賃企業直接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也可以繼續使用舊賬;將“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或使用舊賬戶。
企業采取分期延期付款方式且實質上存在融資經營活動,對賬時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的余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10)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
新準則未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但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對農業企業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和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對油氣開采企業設置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科目。
對賬時應包括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油氣開采企業的油氣資產)、累計折舊(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油氣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算和無形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商譽)。將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余額轉入在建工程貸方。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並按新準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應由“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或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並按照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年初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農業企業應將“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也可以繼續使用舊賬;將“公益林”余額轉入“公益性生物資產”。
油氣勘探企業應將油氣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額和減值準備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油氣資產”、“累計損耗”、“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於首次執行日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廢棄費用,增加資產成本,計入預計負債;同時,應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舊)計入“累計折舊”科目,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十壹)“商譽”科目
原制度中商譽項目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新準則中增加了“商譽”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發生了變化。對賬時,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與無形資產全額抵銷,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對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將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從無形資產轉入商譽。原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調整合並成本的,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在首次執行日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在第壹個執行日,商譽也應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