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幣會計采用折算法核算。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相關的賬戶均應按照業務發生時或發生期初的匯率折算。
(3)匯兌損益的會計處理。企業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或購匯時,按銀行買入價交易與市場匯率之間的匯率差額,計入外匯損益。
(4)外幣賬戶月末余額的會計處理。企業各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真實反映月末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的實際期末余額,折算後的期末余額與原記賬本位幣余額的差額,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本科目和匯兌損益科目。
(5)外幣分賬制的會計處理。對於從事多幣種信貸或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根據業務需要采用單獨的賬戶體系。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外幣業務的日常核算時,以外幣的原幣記賬,以不同的外幣核算其已實現的損益,編制各種幣種的出納報表,並將所有外幣會計報表壹次性折算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記賬本位幣會計報表,從而編制企業的匯總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