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需要單獨管理其職位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5月218日發布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末,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擴展數據:
針對公務員範圍的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在改革中,公務員範圍需要適應民主政治的發展,符合我國現行的幹部管理制度。公務員法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範圍;同時,建議對公務員定義的表述進行修改和完善,以符合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最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項建議。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