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務重組準則的變化我國關於債務重組的會計準則經歷了三次變化。首先,我國於1998年6月正式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98準則),並於6月1999 1日開始實施。該準則對規範我國企業債務重組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對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舊準則)發布於2006年10月5438+0,1。修訂後的準則增強了企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壹步規範了企業債務重組行為。但仍存在會計價值計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計處理不壹致等問題。鑒於舊準則中存在的不足,為適應國際趨同的要求,財政部於2006年2月6日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從2007年6月6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實施。
二、三大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的比較
(壹)定義的變化新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與98準則中的定義相同。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本質。因此,新準則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確,下列情形不適用債務重組準則:
1.債務人無財務困難或無捐贈時債務重組的會計問題,適用其他準則;或者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沒有發生變化,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清算或重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屬於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相關會計應遵循專門的會計準則。3.債務重組當債務人有財務困難,如果債權人不讓步。而是以物質支付或訴訟的方式進行結算,不存在直接的權益變動或損益,不涉及會計確認和披露,也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準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的具體準則。
(二)公允價值地位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計制度正在努力與國際接軌,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越來越重視公允價值。1998我國首次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交換的資產或清償的債務的金額”。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在利潤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