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壹篇: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舞弊與審計失敗問題的研究的論文
會計舞弊產生原因及治理摘要:文章分析我國存在的部分企業會計舞弊現象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產生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對於當前我國遏制日益嚴重的會計舞弊現象有壹定的現實意義。關鍵詞:會計舞弊;原因;審計對策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舞弊方面的醜聞不斷。從最早的“原野”、“瓊民源”、“紅光”、“鄭百文”、“張家界”等,到2001年的銀廣廈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會計舞弊行為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壹大公害。因此,探討分析會計舞弊現象、成因,尋求審計對策,對遏制此起彼伏的會計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壹、會計舞弊的產生原因分析(壹)法律監督不力近年來,我國在規範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健全會計核算、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壹系列的法律法規,也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由於企業改革尚處於探索階段,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極不完善,因此,面對不斷湧現的新的經濟事項,法制建設明顯滯後。特別值得壹提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有關主管部門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來處理會計造假行為,對違法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造假即使被查出來了,對造假者的處罰也可以說是不痛不癢,而未被查出則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收益,於是違法的巨大利益誘惑與低廉機會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願鋌而走險,會計舞弊現象屢禁不止。(二)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合理、監督不到位我國目前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的部門主要有財政、審計、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而這些監督部門又按壹定的權限分別劃定監管範圍。財政部門按《會計法》的規定對所有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按有關法規規定也只是對涉及國有資產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又按國有資產和資金的隸屬關系劃分了管轄範圍,國家審計署對於中央級企業所屬的二、三級企業和中央垂直單位在財務會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到位、糾正不及時,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證監會在負責股票上市過程中,承擔了壹個全能的角色,既負責新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也負責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對上市公司各種違規行為的查處,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監護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引發資本市場危機。銀監會、保監會對其監管對象也受制於成本效益原則,不可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實現事事調查,也不應該細管到不會有任何違規發生的程度。 (三)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從社會監督來看,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技術水平與職業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獨立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壹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壹個重要特征,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信任的基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準只是壹種形式,由內部人委托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壹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聯系的,而與審計時間脫鉤。在此情況下,註冊會計師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三是審計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欠佳。目前國內確實有壹些業務素質過硬的註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另外,各會計師事務所對註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重視不夠,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紮實,知識結構單壹,職業勝任能力不足。(四)會計政策前瞻性不夠任何壹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會計實踐中的壹切業務,它們只能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規範和原則,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壹個恰當的會計準則或制度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後於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準隨意地進行會計處理,為滋生會計舞弊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另壹方面,由於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壹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往往具有極大的欺騙性。(五)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所有者、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責權關系而構成的組織結構,是處理公司中各種合約,協調和規範公司各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壹種制度安排。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由於改制上市的時問比較短,公司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依然比較嚴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