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營業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繳款清單,並在3個月內全部退還;在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以備檢查,但必須在三十日內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