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來的核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04年5月21日聯合頒發了《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維簡費和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和開支範圍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壹般企業都是這樣處理。
1、提取時
企業按《通知》規定標準計提維簡費時,借記“制造費用——提取維簡費用”科目(即:實際產量×提取標準),如果礦井建築物固定資產折舊未提足,則按提取的維簡費中噸煤2.50元井巷費部分作為礦井建築物資產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將其余部分作為維簡費,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維簡費”科目。如果礦井建築物固定資產折舊已提足,則提取的維簡費全數記入“長期應付款——應付維簡費”科目。
2、使用時
將維簡費的費用性支出直接在計提的維簡費中核銷,將維簡費的資本性支出按固定資產實際價值增加資產的同時,沖減維簡費並增加資本公積,該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仍然按月計提折舊費用並計入生產成本。
(1`)費用支出,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2)資本化支出,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同時,做壹筆 借:長期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二、2008年以後的核算辦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的要求,在編制2008年年報時,煤炭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外計提的維簡費,應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原則處理,即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因為盈余公積是企業在稅後利潤中計提的用於增強企業物質儲備、防備不測事件的資金,這樣,既可保障安全費用的專款專用,又可以防止企業利用維簡安全費用進行稅前利潤的調節。具體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規定,第壹、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後,按規定標準計提維簡費時,不再計入成本或費用;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後,按照規定範圍使用維簡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要求計提折舊;第三,編制2008年年報時,根據取得的相關信息,能夠對因維簡費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固定資產進行追溯調整時,應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資產追加了如下內容: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在以後期間采用實報實銷的形式,形成費用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形成資產時,按照折舊標準逐年提取,計入成本科目。
(壹)、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維簡費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
貸:盈余公積——專項儲備
(二)、使用時
(1)企業按規定範圍使用安全費用、維簡費購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形成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同時作以下分錄,但沖減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
借:盈余公積——專項儲備
貸: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
企業應當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借: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2)、企業按規定範圍使用安全費用、維簡費支付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等費用性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同時作以下分錄,但沖減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
借:盈余公積——專項儲備
貸: 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
企業未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調整時將按安全費用、維簡費計提時計入長期應付款科目的賬面余額調整為零,同時增加權益,負債的減少額為權益的增加額,涉及固定資產的也要作相應的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