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_。
這裏指的票據應該是狹義的票據。
1、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票據是必須由出納經手的;
2、出納處理完畢之後,要進行粘貼、整理;
3、出納整理之後,交由會計做帳;
4、會計做帳並通過審核之後,要進行憑證的整理,然後進行憑證裝訂。
所以,票據出納粘。
粘單是指在票據憑據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的專用空白紙張。票據進行多次背書轉讓,由於票據的背面可用於背書人簽章和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地方有限,當票據上已經記滿而無處可再進行背書記載時,持票人可以將專用的空白紙張粘附於票據上,以彌補票據余白的不足,使其後的持票人可以繼續背書轉讓。這種粘貼於票據上的專用空白紙張,即是粘單。
粘單的使用要求。粘單是為補充票據的本身的不足而粘附於票據之上的,為了使粘單與票據本體緊密相連,防止發生分離和撤換,票據法要求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以防止偽造和變造。如果加附粘單後的第壹記載人不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則所附粘單在其後使用中將視為無效;其他後手持票人對此若不予辨認,就屬於重大過失行為。
粘單壹旦附於票據上,即是票據的壹個組成部分,在該粘單上所作記載就等同於在票據上所作的記載,產生票據上的效力。粘單只能用於記載背書事項,而出票的記載事項和承兌、付款時的有關事項,應當記載於票據的正面,而不能記載於粘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