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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業道德和會計法制壹樣,是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為什麽是錯的?

主要原因是兩者的性質、實施方式和效力不同,所以並不是兩者都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體原因如下:

從本質上講,會計職業道德主要是從品行的角度來規範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根據輿論的力量、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調整會計人員和其他社會成員在會計工作中的利益。

從實現形式上看,會計職業道德來源於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實踐,日程累而既定。它要求的是“應該”評價的範疇是善惡,這是壹種價值判斷。

從保障機制來看,根據上述,會計職業道德是壹種約定俗成的規範,因此對裁決的執行沒有保障。

至於會計法律制度,則是:

會計法律制度在性質上是從工作和業務的角度規範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規定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頒布。它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願望和意誌,由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

從實現形式上看,會計法律制度是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通過壹定的程序制定的,其實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成文的。會計法律制度要求“必須”,評價範圍是對錯。

從保障機制來看,根據上述,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立法並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