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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有多少會計坐牢

法律分析:非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