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法律手段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內部合同是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是以合同形式固定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訂立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以責任為中心的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獎罰分明的獎懲制度。
第四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條款
第五條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技術、工裝、零部件、材料、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合作等。
第六條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履行情況的標準。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管理目標和效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第七條質量。質量是檢驗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壹。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約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第八條期限。時限是履行合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根據工廠的年、季、月、旬、日生產經營計劃的進度要求簽訂。沒有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第九條價格。根據工廠規定批準的價格,簽訂合同。包括備件、部件和服務,以及辦公費、差旅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務勞保費等。,都是按照工廠裏批準的價格來控制和結算的。
如廠內沒有定價,由雙方另行協商制定價格,並經工廠價格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或壹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第十壹條發生“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在有效期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後,免除違約責任。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因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的,違約方按零部件總損失價值的30 ~ 50%進行賠償(核算賠償,由工廠結算支票支付),並向受害方支付價值的50%作為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低於100元的,只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因工藝準備或工藝流程錯誤造成生產單位備品備件報廢的,違約方按備品備件總損失價值的30-50%進行賠償(賠償款由工廠結算支票計算支付),並按價值的5%向受害方支付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低於100元的,只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供方生產的備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但加工後的備件移交給需方後發現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的復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責任,超過年度合同規定的交付合格零件的履約期限,按工廠規定的價格計算,供方承擔向需方支付5%的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以工廠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的檢驗錯誤,檢驗單位應當承擔交叉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工模具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驗(計量)單位鑒定後,由工模具制造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可以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制造單位提供合格的工模具。模具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支付50%的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擔因工具不合格造成零件報廢所造成的50%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鉚接工具試壓時已有買方簽字,如發現工具和模具不合格,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十七條。對檢驗部門誤檢或漏檢造成的廢品損失,罰款為損失總值的5%,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因材料供應不及時造成生產單位待料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算賠償款外,按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計獎,違約金從供應部門資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因外包配套件不全而不能按要求完成產品的,造成的經濟損失計入賠償帳,按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違約金從外包部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條因生產經營計劃編制錯誤而遺漏訂購原材料、零部件的經濟合同,應臨時提出訂購計劃,並按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經費中支付,並對供應商使用臨時措施給予補償。
第二十壹條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因銷售人員失誤造成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訴訟費、聘請律師和法律顧問費),或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決責任在我方時因債權糾紛造成的經濟損失,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應判給合同規定的違約金,違約金從營業部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供方未按時交貨,應支付違約金,並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供方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的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供方應承擔違約金,並按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罰。
第四章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者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1)簽訂合同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經濟利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體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充分協商,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
(3)因不可抗力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聲明,並在取得有關部門的合法書面證明後,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仲裁委員會的證明後,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視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合同,如內部運輸、醫療、環境保護(包括工業衛生、工廠綠化、保潔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的合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相當於總廠某單位的集體企業、工貿公司、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和內部簽訂的合同,應按章程執行。如有違約,違約金將從給壹般工廠的勞務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支付給對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發布生效,修改時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由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_ _ _ _ _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