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會計分錄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後壹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後壹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因此,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預收賬款)。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先開具發票的開票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發出商品時再確認會計收入。
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預收款,未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發出貨物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貨物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預收款,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發出貨物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貨物
庫存商品——XX商品
預付款項會計分錄怎麽做?
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後即向賣方支付壹定金額的預付款。預付款方式壹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采用,不利於買方。這是因為買方要負擔商業風險、積壓資金,實際上是向賣方提供信貸;而賣方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有利於賣方資金周轉,也降低了商業風險。
1、預付款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收到貨物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
3、如果有差額繼續付款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