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從運行的實踐來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當前存在著壹些必須著手規範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對此采購過程中的問題,有必要針對性地提出強化意識、完善制度、編制預算、硬化指標等措施,規範政府采購行為。 從采購運行的實踐來看,在我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規範的現象,其效果無論從采購規模上還是從行為的規範上,還沒有達到預期監督的目的。當前存在著壹些必須著手規範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壹、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壹)采購單位意識不強
出現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意識不強這種情況的原因,壹方面是由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時間不久,宣傳力度不夠,而原先出臺的制度又缺乏剛性,對采購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另壹方面是由於我國預算編制滯後,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很難實施。有些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往往是領導說了算,想買什麽就買什麽,想什麽時候買就什麽時候買,想花多少錢就花多少錢。壹些地方用政府采購計劃代替政府采購預算,很難體現集中采購的計劃性和規模效應。 政府對采購中心組織的開標活動監督意識不強,考核與現場監督流於形式,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壹方面是對開標現場監督不得力,走形式走過場。有些監管部門限於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場面,不參與全程監督,壹味地尋找采購執行機構的問題,現場監督失去了應起的作用。另壹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規範、不科學。由於指導能力匱乏,監管部門對采購機構檔案管理、人員考核、進入標準、規章制度建設、糾紛處理措施等等考核內容未作政策上的規定,監管部門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對采購中心工作放任自流與不關心的表現。
(二)具體管理職責不清
多數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設在財政部門,為了精減機構,許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與集中采購機構合署辦公,兩塊牌子,壹套人馬,這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於壹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約的機制,難以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原則。政府采購行為的執行者往往基礎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經意間把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轉嫁給了采購中心。這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錯位的現象,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采購體制不順,許多應該事先解決的問題不能約定俗成,使采購中心工作被動。 監管部門采購資金審核不嚴,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購計劃不能準確執行,讓許多沒有采購資金的項目進入采購法定程序,致使供應商合同款項被無限期拖延,供應商怨聲載道,采購人卻毫無表情。雖然采購中心沒有直接責任,但項目是由其組織開標的,協調即使很困難卻也是份內事,采購資金不足的矛盾焦點明顯地轉嫁到了采購中心。采購監管部門不從源頭上遏制采購人的不規範行為,卻做起了老好人,贏取當事人好感,獲得行風評議選票,而把采購中心推上了風口浪尖。
(三)雙重標準操作執行不便
對涉及采購中心具體事務性問題,采用雙重標準,令采購執行機構困惑,理性邏輯混亂。對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甚至超過幾倍的項目,監管部門初次就確定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置政府頒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於不顧。違背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時限,邀請招標只給3、4天招標定標完成期,故意或變相幫助采購人“愚弄”采購中心,不能及時按規定方式采購完畢的還抓小辮子,而對於壹些明顯可以采用詢價采購的配置型號固定的項目又要搞所謂的邀請招標,采購理念混亂。 采購內容審核階段也搞雙重標準,有時根據采購人行政權力權重大小以及與自己關系密切程度,對涉及采購具體內容(如定品牌與不定品牌)設置雙重標準,因人因時因地而隨機變幻,叫人摸不著頭腦。報賬審核把關時,對采購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請與合同內容有時熟視無睹,如同廢紙,根本不尊重采購中心的勞作,大費周折地仔細查詢各方數據,讓報賬者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威嚴二字的份量;有時根本不看任何證明材料,對采購中心根據工作實際而采用的比價定標形式不予認可,在供應商已供貨前提下,拒絕報賬;對某些供應商網開壹面,約定好的工作機制會隨便更改,事先也不溝通,臨時突變,影響了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關註影響采購問題不夠
由於多數集中采購機構為事業單位,且人員大多從財政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因此,這種並非為機構內部崗位設置而定向招募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員隊伍,很難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要求。對影響政府采購的重大問題與事務不聞不問,任其發展,不能為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掃除障礙。然而實際情況卻是許多監管機構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借口種種理由,對影響政府采購的原則問題“顧左右而言他”。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的多頭執行體制導致采購市場混亂;會計事務所、造價中心、招標代理機構等搶占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購未能納入集中采購範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不完善以及準確執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無工作陣地,機構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廳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發展空間嚴重受阻;黨政領導盲目指示與涉足投訴事件的處理;采購人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采購協議,未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中心人員素質結構與業務水平制約機構發展,采購中心成為領導安排富余人員的場所等。
(五)采購信息公開程度不高
采購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嚴重,對執行機構存有欺騙行為。監管部門把握著政府采購起始與收購階段具體事務,即采購計劃審核和合同款或報賬單的最後簽字蓋章與撥付權,其間將會出現可以預料的腐敗與尋租行為。 監管部門根據領導意見,憑借人情關系網權重,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於不顧,肆意讓“心儀”的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變相自行采購(如由監管部門參與所謂現場監督的“議標”行為,不走政府采購程序),反正票據的報銷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購程序都可以跳開了,實際上集中采購機構已失去了作用,成為了監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與欺騙的對象。 (六)采購法規制度保障不力 由於各地在嘗試政府采購初期的認識不是很深,出發點站得也不高,出臺的壹些政策制度,難免存在遺漏,甚至與《政府采購法》相左,亟須加緊修改、完善和補充。 比如,原先出臺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購如何保護民族工業、經濟不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和環保型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是很明確;對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要求不高;對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缺乏統壹規範等等。 現在普遍有壹種傾向,監管部門考慮到制定的法規要具有系統性、縝密性、創造性,勢必有壹定難度,因此不敢為人先,怕承擔責任,抱著等待觀望態度,壹切事關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來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願創新。
(七)監管機構操作權力不當
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壹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操作缺乏規範。招標文件不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就擅自發出,中標結果不在媒體公布,采購合同不報監管部門備案;該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代替;不按規定聘請專家或聘請沒有專家資格的人員充當評委;評委組成人員的比例不符合規定;隨意突破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與供應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等等,讓人懷疑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 監管機構越位操作,權力濫用,給采購中心工作制造壓力。有些監管機構卻以領導者自居,指揮著自己的“下屬”———采購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卻渾然不覺,如擁有定點采購招標時的定標權。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在設備配備上沒有統壹、明確的配備標準,壹些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攀比,也在壹定程度上給腐敗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直接影響政府采購所提倡的公開招標方式的采用和組織實施,使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據。
二、規範采購操作程序的建議:
(壹)強化意識,更新觀念
壹是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應把政府采購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關註,專題研究。並利用媒體反映其新情況、新問題,宣傳其新辦法、新經驗,促進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
二是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是節約成本、治理腐敗、規範管理。目前,有些人認為“節約了多少資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購預算”是衡量政府采購工作的唯壹標準,考核工作時作為重要指標,總結成效時大力褒獎。眾所周知:上述指標僅是政府采購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敗、規範管理且與國際慣例接軌才是最終目標。
三是政府采購是促進財政支出優化的重要手段。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對改善公***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公***資源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監督不能杜絕小集團與政府部門采購官員之間的謀私和腐敗現象,而公開競爭機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謀的概率。
(二)規範運作,提高效益 壹是規範運作是根本。
規範運作必須做到“兩制定、兩公布”:
第壹是制定並公布《縣級政府采購辦法》及《實施細則》,並用專欄、媒體詳細公布政府采購的範圍、目錄、方法、程序和門檻價。第二是制定並公布《縣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辦法》。凡達到公開招標起點金額的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對招標投標的程序(市場調查———發布招標公告———制作標書———評標———決標———簽約)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關鍵。
第壹要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工作人員不為名所動,不為利所惑,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第二要借助專家智慧提升采購質量。建立采購評審專家庫,做到公開征集,嚴格審核,擇優選用,專業齊全,素質權威。在立項源頭、采購流程、現場管理、履約驗收各個環節上充分發揮專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購質量。 三是運用網絡技術提高采購效益。從標準產品入手,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和協議價目錄,並上網公示協議商品和價格,查詢展示樣品,網上定購,網上通知協議供應商送貨上門,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益。
(三)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壹是建立審批制度,強化資金控制。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支付能力,並區分輕重緩急提出意見,上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強化規範運作。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縣級政府采購操作規程》,明確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並實行相互牽制制度,采購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公開招標———網上定購或合同定購———驗收———付款———核算———決算崗位的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嚴禁串崗、代理,預防采購風險。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強化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應單獨核算,實行“三專”,即設立專戶,由國庫集中支付;安排專人,實行“四分開”:授權人員與批準人員分開,批準人員與執行人員分開,執行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開,會計記錄人員與出納人員分開,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專賬,統壹會計核算。 四是建立保證金制度,強化風險意識。建立投標保證金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標”、“流標”現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強投標單位、中標單位的“主人翁”意識、風險意識,把政府采購風險降到最低線。 (四)編制預算,推進改革
現有的預算年度即公歷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於我國的國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應改革現有的預算年度,從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為壹個完整的預算年度和會計年度。 另外,從財政下達預算控制數到上報正式預算只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在這麽短的時間內完成這麽多工作,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延長預算編制時間為壹年,即從每年年初即開始編制下壹預算年度的預算,以確保部門預算乃至政府采購預算的真實、準確。
(五)深入研究,積累經驗
壹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對於實踐中探索出的具有創意新穎、操作可行、方法系統、實踐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要善於歸納、總結、推廣,逐步完善縣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二是健全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第壹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定期輪崗;第三是強化內部稽核,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監督,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從分散采購到集中采購,人們最擔心的問題是會不會出現分散腐敗轉化為集中腐敗,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必須將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采購項目、招標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所有供應商和社會的監督,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健全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經驗,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不僅僅是制定壹部《政府采購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六)完善體系,硬化指標
采購過程耗用的時間也應當作為衡量采購制度是否有效的壹個重要指標,來考核采購機構的采購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夠在時間上滿足采購人的需求,有無故意推諉,消極怠工現象。 應建立采購質量反饋信息制度,提高采購服務質量,便於對采購結果進行考核。增強“國貨”意識,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國際上,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購買外國產品沖擊本國企業,是不符合納稅人利益的。 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制訂國貨的認定標準以及車輛、辦公家具等的配備標準。為了盡快將《政府采購法》落到實處,有關部門應當出臺原則性的認定標準,以指導實踐工作,方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到有章可循,執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