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開票日期為2月份的發票抵扣聯,會計想將發票在3月份進行抵扣,他必須3月31日前,在其抵扣前去稅局認證此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票認證期限從原來180天延長至360天。但是註意了:不是所有發票都是360天內認證。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認證期限說明:360日非360個工作日,節假日不能順延,即360日為自然天數,包含節假日。是以開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發票日期算起!
2017年6月30日前,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之前的認證方式執行,認證期限仍為180天。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非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抵扣。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第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第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第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第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第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第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