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太忙,無法單獨關註村裏的事務。雇傭村會計違法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屬於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家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依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二是村委會自己聘用的工作人員。對於第二類聘用的人員,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應該沒有問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理論上有道理,但實踐中有個問題,就是村委會不像企業壹樣有營業執照,也不像政府機關。應該和誰簽訂勞動合同?怎麽簽?現實中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成員基本都是由鎮政府按照事業單位編制來處理,個體戶人員好像沒有合同,按照聘用關系來處理。因此,以村委會或村主任的名義聘請會計辦案,處理聘用關系,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