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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扇子藝術學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扇子藝術學會,英文譯名為中國扇子藝術學會,簡稱CFAI。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與扇面藝術相關的收藏家、專家、企業家和生產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廣泛團結熱衷於傳承和發展中國扇子文化藝術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收藏家和業余愛好者,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發掘、研究、整理和宣傳扇子文化,通過各種民族文化藝術活動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登記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開展中國扇子文化藝術學術研討會,整理出版相關資料;

(2)以扇面藝術為媒介,促進文經結合,提供扇面藝術相關咨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以扇面藝術為主的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培訓;

(四)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據扇面藝術發展的需要,在國內外組織開展文化藝術交流、展覽和展示活動;

(五)組織開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四)熱心扇面藝術的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

第九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項目;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過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多不超過兩個療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支持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組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管理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0年第五屆第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