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為購地支付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應直接借記無形資產,貸記銀行存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出售的房屋及建築物而取得土地,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及建築物的成本。購買土地所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直接借記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貸記銀行存款。
則財政局收到年度後返還的已繳納耕地占用稅應作相反分錄:
二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借:銀行存款貸款: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向其他企業借款:銀行存款貸款:無形資產
如果按照舊會計準則在付款時記為“在建工程”,則沖減“在建工程”科目。